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一般规定

    1.1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由有限责任公司 俄迈高(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营商, 服务“SalesFinder”, 系统“ SalesFinder”)并适用于用户根据要约协议的条款在获取访问权限和使用“SalesFinder”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向运营商传输的信息 -salesfinder.cn/agreement

    1.2 本政策确定了运营商收集, 存储, 传输和其他类型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 以及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实施要求的信息.

    1.3 本政策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个人数据的现行立法制定的.

    1.4 本政策自用户确认接受《合作条款》之时起生效, 特别是在本网站注册账户时生效www.salesfinder.cn

    1.5 本政策使用的基本概念:

    1.6 "运营商" – 俄迈高(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确保 SalesFinder 系统的运行, 以及代表 俄迈高(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行事的授权管理 SalesFinder 系统的员工, 俄迈高(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通过 SalesFinder 系统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 并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 要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构成, 使用个人数据执行的操作(操作).
    "个人数据" - 与个人(个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 由个人在注册期间或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过程中独立提供
    “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自动化工具或不使用此类手段对个人数据执行的任何行动(操作)或一组行动(操作), 包括收集, 记录, 系统化, 积累, 存储, 澄清(更新, 更改) ), 提取, 使用, 转移(分发, 提供, 访问), 去个性化, 阻止, 删除, 销毁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保密”是对运营商或其他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人的强制性要求, 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或存在其他法律依据, 不得传播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的去个性化”——如果不使用附加信息就无法确定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所有权的行为. “用户”是指已接受条款的具有法律能力的个人用户协议关于"SalesFinder"系统的使用和本政策
  2. 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的目的

    2.1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的, 预先定义的和合法的目的. 不允许处理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相符的个人数据.

    2.2 用户的个人数据可能用于以下目的:
    2.2.1 在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时识别用户;
    2.2.2. 向用户提供对 SalesFinder 系统资源的访问;
    2.2.3. 如有必要, 与用户建立反馈, 包括发送与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 提供服务以及处理用户请求和申请相关的通知, 请求和信息;
    2.2.4. 通过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的服务完成贸易交易和/或提供服务;
    2.2.5. 提高 SalesFinder 系统服务的质量, 易用性, 开发新服务;
    2.2.6. 根据匿名数据进行统计和其他研究;
    2.2.7. 确认用户提供的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8. 服务水平评估, 流量监控和各种服务选项的受欢迎程度指标;
    2.2.9. 实施营销活动;
    2.2.10. 用户提出索赔并回应提交的索赔.
  3. 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

    3.1. 个人数据的处理由运营商在合法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3.2. 运营商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是:
    3.2.1. 欧洲委员会关于自动处理个人数据的个人保护公约;
    3.2.2. 俄罗斯联邦宪法;

    3.2.3.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3.2.4.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FZ 号联邦法“关于个人数据”;

    3.2.5.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49-FZ 号联邦法“关于信息, 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

    3.2.6.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12 年 11 月 1 日第 1119 号法令"关于批准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数据的要求";

    3.2.7.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9月15日第687号法令"关于批准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处理个人数据的具体规定";

    3.2.8. 用户同意处理个人数据;

    3.2.9. 运营商章程.

  4. 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

    4.1. 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根据处理目的确定并与之相对应.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对于其处理的所述目的而言不能是多余的.

    4.2. 以下个人数据在运营商的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处理:
    4.2.1. 全名;
    4.2.2. 电话号码;
    4.2.3. 电子邮件地址;
    4.2.6. IP地址;
    4.2.7. 浏览器信息;
    4.2.8. 访问时间;
    4.2.9. 匿名个人数据(包括 cookie 和日志文件).
    4.2.10. 标准表格和既定处理程序提供的其他信息.
    4.3. 与种族, 国籍, 政治观点, 宗教或哲学信仰, 亲密生活相关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处理不是由运营商进行的.
  5. 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和条件

    5.1. 通过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中的材料, 用户确认其熟悉本政策的所有条款, 并毫无例外或保留地接受它们.

    5.2. 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以任何合法方式进行, 包括使用自动化工具或不使用此类工具的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5.3.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进行进一步处理, 个人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时间不会超过实现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期限.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已处理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销毁或去个性化:
    5.3.1. 实现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
    5.3.2. 个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到期;
    5.3.3. 如果出于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再需要存储个人数据, 则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5.3.4. 识别个人数据的非法处理;
    5.3.5. 根据个人数据主体提供的信息确认个人数据的不准确性.
    5.4. 个人数据的存储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进行, 时间不超过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联邦法律未规定个人数据存储期限的情况除外.
    5.5. 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 Art. 规定的保密要求. 联邦法“个人数据”第 7 条.
    5.6. 经营者已采取第 2 条规定的措施. 18.1., 第 1 部分艺术. 联邦法“个人数据”第 19 条.
    5.7. 运营商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的规定, 将个人数据传输给调查机构和其他授权机构.
  6. 更新, 更正, 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 响应主体访问个人数据的请求, 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6.1. 如果确认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处理非法, 则运营商必须更新个人数据, 并且必须根据第 1 条终止处理. 联邦法“关于个人数据”第 21 条.

    6.2. 当处理个人数据的目标实现时, 以及如果个人数据主体书面撤回同意其处理, 则在以下情况下, 个人数据将被销毁:

    6.2.1. 个人数据主体作为当事人, 受益人或者保证人的协议中未另有规定的;

    6.2.2. 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 运营商无权根据联邦“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6.3. 运营者有义务应个人数据主体的要求, 告知个人数据主体或其代表信息, 告知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情况. 获取此类信息的请求通过电子邮件 sales@salesfinder.cn 发送给运营商, 并注明“接收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以及一条包含用户帐户 ID 的消息.

    6.4. 如果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 用户可以在用户的​​个人帐户中独立更新这些数据, 也可以向运营商发送标有“更新个人数据”的通知至电子邮件地址 sales@salesfinder.cn 并发送一条带有用户的帐户 ID.

    6.5. 用户有权随时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只需向运营商发送标有“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的通知至 sales@salesfinder.cn 电子邮件地址, 并发送一条带有以下内容的消息:用户的帐户 ID.
  7. 最后条款

    7.1. 当前版本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是公开文件, 任何互联网用户均可通过单击网站上的超文本链接“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来获取www.salesfinder.cn

    7.2. 运营方有权对本政策进行变更

    7.3. 更改政策时, 运营商会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新版本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来通知用户www.salesfinder.cn

    7.4. 用户在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进行任何更改后继续使用 SalesFinder 系统, 即表示他无条件同意这些更改.

    7.5. 新版政策自在网站公布之日起施行www.salesfinder.cn